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11812号
上海许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许胜: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尚好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许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上海许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尚好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875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上海许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尚好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元;三、若被告上海许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上海许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被告许胜承担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尚好菜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94元,由被告上海许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许胜负担】。请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