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2391号
广州市锦运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强与被告广州市锦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239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徐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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