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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272号原告杨雪云、黎春姣、肖佳、肖俊诉被告杨云友、南城县亚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汪恒庆、峡江县鑫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4 09:56:07  稿件来源: 作者: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272号

南城县亚欣物流有限公司、峡江县鑫诚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雪云、黎春姣、肖佳、肖俊与被告杨云友、南城县亚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汪恒庆、峡江县鑫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雪云、黎春姣、肖佳、肖俊赔偿379819.65元。二、驳回原告杨雪云、黎春姣、肖佳、肖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6元,由原告杨雪云、黎春姣、肖佳、肖俊负担1586.0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6749.9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杨雪云、黎春姣、肖佳、肖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徐飞勇

联系电话:020-39911805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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