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103号之一
苏振军:
本院受理原告宋秀芝与被告苏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31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宋秀芝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经办人:刘国恒,联系电话020-39319103
二○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