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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1806号原告鞠建令与被告广州康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牛海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2 10:36:17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806

广州康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牛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鞠建令与被告广州康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牛海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172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康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鞠建令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共21000元;二、被告广州康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鞠建令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92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715.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428.8元;三、被告广州康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鞠建令一次性支付护理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四、被告牛海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被告广州康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鞠建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康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牛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月二

 

 

 

 

 

 

联系人:黄雪珠、钟晓丽 020-399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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