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执10112号之一
余伟聪、张清梅:
关于申请执行人阮兆基、卢楚欣与被执行人余伟聪、张清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粤0115执101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余伟聪名下位于南沙区丹堤南大街11号504房。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5执101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余伟聪名下位于南沙区丹堤南大街11号504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110955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