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顿(东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水仙与被告玛顿(东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8898元与保证金2012元,共计1091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0日下午15时4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送达人:袁法官 电话:020-83006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