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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4430号原告彭春玲与被告玛顿(东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8 17:37:45  稿件来源: 作者:

玛顿(东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彭春玲被告玛顿(东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费用168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8201430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送达人:袁法官  电话:020-83006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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