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顿(东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彭春玲与被告玛顿(东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费用168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送达人:袁法官 电话:020-83006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