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30号
冼杏婵、陈志锋:
本院受理原告钟学观诉被告冼杏婵、陈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冼杏婵、陈志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学观借款本金218301元及利息(利息以218301元为计算基数,从2023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冼杏婵、陈志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学观赔偿保全担保费损失1500元;三、驳回原告钟学观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857元、财产保全费1706元,由被告冼杏婵、陈志锋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