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1171号
梁俊坚、陈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陈凤平诉被告梁俊坚、陈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俊坚、陈红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凤平偿还款项10000元;二、被告梁俊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凤平偿还款项6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凤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梁俊坚、陈红霞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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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