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5319号
何宝华:
本院受理原告彭红梅诉被告何宝华离婚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儿子何俊杰抚养权归原告,随原告生活。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何俊杰抚养费。被告有权随时探视何俊杰。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20日9时3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镇南路28号)大岗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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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