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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226号之一原告冯带弟与被告广州雍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8 10:08:35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3226号之一

广州雍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带弟与被告广州雍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经办人:刘方,联系方式020-84994318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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