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耀森、钟耀泉:
原告邱玉英、钟有洪与被告钟耀森、钟耀泉、钟耀辉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宣判。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5民初12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耀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按每人每月250元的标准分别向原告邱玉英、钟有洪支付自2023年8月1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止的赡养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月起,被告钟耀森应于每月15日前按每人每月250元的标准向分别原告邱玉英、钟有洪支付赡养费至原告邱玉英、钟有洪终老。二、被告钟耀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按每人每月250元的标准分别向原告邱玉英、钟有洪支付自2023年8月1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止的赡养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月起,被告钟耀泉应于每月15日前按每人每月250元的标准分别两原告邱玉英、钟有洪支付赡养费至原告邱玉英、钟有洪终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钟耀森负担50元,被告钟耀泉负担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27日
主审法官:罗 敏
送 达 人:廖旭静 电话:020-83007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