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181号之一
梁钜生:
本院受理原告冯迪昂与被告梁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经办人:刘方,联系方式020-84994318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