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执恢1195号之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江启峰、苏银梅: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与被执行人江启峰、苏银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粤0115执恢11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变卖被执行人江启峰名下位于南沙区大岗镇高沙路蓝华街38号一街十五座5梯901。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5执恢11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江启峰名下位于南沙区大岗镇高沙路蓝华街38号一街十五座5梯901【不动产权证号:粤(2015)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1002415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