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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300号原告陈伟峰与被告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4 17:22:44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3300号

胡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峰与被告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陈伟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91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12724.1567元【①以原借款本金50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月5日利息为12456.6667元;②以借款本金49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自2019年1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290672元;③以借款本金491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0月16日利息为88846.46元,自2018年11月29日到2021年10月16日共还利息341000元,本金9000元;④以借款本金491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1年10月17日至2024年1月20日暂计利息为164007.63元,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附件:借款本息计算表);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2日9时15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经办人:刘方,联系方式020-84994318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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