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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4538号原告郭建能诉被告梁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7:43:5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4538

梁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能诉被告梁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从2021年11月11日起计算,暂算至2024年2月10日,利息暂为13424.04元,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维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第1-2项暂合计:57424.0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881430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镇南路28号)大岗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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