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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968号原告东莞市宏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韬群、第三人广州市维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3 16:44:00  稿件来源: 作者:

杨韬群:

原告东莞市宏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韬群、第三人广州市维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决原、被告双方之间就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南横村江美路6号南横公寓商铺东面自编6-9号商铺所订立的商铺租赁合同解除;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合计81900元(该金额为暂计金额,是被告所拖欠的2022年9-11月、2023年1月和2023年4-9月的租金总额,实际拖欠金额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还案涉租赁物之日止);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垃圾费合计3000元(该金额为暂计金额,是被告所拖欠的2022年9-11月、2023年1月和2023年4-9月的垃圾费总额,实际拖欠金额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还案涉租赁物之日止);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合计3363.5元;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999.2元(该金额为暂计金额,暂计至2023年9月15日,实际计至被告向原告付清所有拖欠租金之日止);6、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定于2024年7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南沙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逾期提供证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

 

 

 

主审法官:罗  敏     

送 达 人:廖旭静     电话:020-8300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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