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5055号
中农(汕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能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农宏昌(广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中农(汕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退还180万元项目订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以18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利率向被告支付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诉求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主审法官:刘慧娟 电话:020-83007088
送 达 人:巫秋玲 电话:020-83007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