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5054号
郭辉灵:
本院受理原告黄执好与被告郭辉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74000元及利息(以74000元为计算基数,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款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日下午16时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主审法官:刘慧娟 电话:020-83007088
送 达 人:巫秋玲 电话:020-83007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