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1684号
李干:
关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你方罚金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5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16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干价值4000元的财产。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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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经办人:吕本超 电话:020-83007180
送达人:吴振鹏 电话:020-83007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