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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李干罚金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3 16:12:37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1684

李干

关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你方罚金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5刑初38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1684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干价值4000的财产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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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经办人:吕本超         电话:020-83007180

送达人:吴振鹏         电话:020-8300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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