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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4242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杨玄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副本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1 10:30:22  稿件来源: 作者:

杨玄月:   

    本院受理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杨玄月保险人代位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汽车修理费8693元;2、判令被告在起诉之日起以8693元为本金以LPR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0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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