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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91民初6871号原告广州美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住威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章晓云、陈复、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0 18:13:11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91民初6871                       

陈复: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美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住威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章晓云、陈复、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91民初6871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191民初687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主文为:一、原告广州美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住威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3年6月7日解除。二、被告住威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美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4年1月5日的租金、物资占用费及其他费用合计4578876.18元,并自2024年1月6日起按照96090.3元/月的标准支付物资占用费直至本判决第四项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住威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美盛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1316.8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以371429.4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计算,以669580.2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起计算,以695724.3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1日起计算,以525256.9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1日起计算,以433109.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1日起计算,以373568.91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1日起计算,1183894.45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5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住威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美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丢失赔偿费2564342.7元;五、被告住威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美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0070元。六、被告章晓云、陈复对本判决第二、三、四、五项所确定的被告住威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广州美盛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118.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住威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章晓云、陈复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书主文为:准许原告广州美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简钱锋的起诉。如不服(2023)粤0191民初6871号民事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日

   zdqz

 

 

人:刘慧娟、巫秋玲   电话: 020-83007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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