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2102号
罗镜平:
本院受理(2024)粤0115民初2102号原告郭少佳诉被告樊兆洪、麦锡均、罗镜平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樊兆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少佳返还中介服务费13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38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4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麦锡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少佳返还中介服务费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4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驳回原告郭少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