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274号
王正福:
本院受理原告冯建萍与被告王正福离婚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王正福,男,1984年01月16日出生,拉祜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牛孔镇者俄村委会龙天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32531198401160616)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冯建萍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日9时15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经办人:刘方,联系方式020-84994318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