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4010号
黄高玲:
本院受理原告赖梓荣与被告黄高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赖梓荣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73.3元【3700元/月(租金)÷30天=123.33元/日;16日×123.33元/日=1973.28元(租金);350元/日(流水)×16日=5600元;上述合计7573.28元,扣除已经垫付的700元,应为6873.3元】;2.本案诉讼费(司法鉴定费)及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5日9时15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经办人:刘方,联系方式020-84994318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