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103号
苏振军:
本院受理原告宋秀芝与被告苏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宋秀芝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运营车辆被追尾造成的停运18天的运营收入损失合计9900元(按平均每天运营流水550元/天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3日9时15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经办人:刘方,联系方式020-84994318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