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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91民初6589号原告郑文昌与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金韬、林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9 19:45:25  稿件来源: 作者:

金韬、林立强

原告郑文昌与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金韬、林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状及证据、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本案定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南沙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第三人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逾期提供证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九日

 

主审法官:罗       

人:廖旭静     电话:020-8300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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