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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608号原告马亚与被告夏志明、易小利、赵华柱劳动争议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9 17:17:29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3608号

易小利:

本院受理原告马亚与被告夏志明、易小利、赵华柱劳动争议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马亚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620.5元(4300/21.75)*15+(4300/21.75)*2*6-2709=2620.5);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068.48元;3.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810元(30*27=810元);4.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50*27=1350);5.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600元(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6.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115.8元(10577*60%*9=57115.8);7.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692.4元(10577*60%*2=12692.4);8.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769.6元(10577*60%*8=50769.6);9.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代通知金4300元;10.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1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8日9时15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经办人:刘方,联系电话020-84994318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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