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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91民初12595号之一原告广州天尚神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政、王丽莎以及第三人广州万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9 09:39:0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州万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武:

原告广州天尚神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政、王丽莎以及第三人广州万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于2024年5月8日作出宣判。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91民初12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追加杨武为(2022)粤0115执22181号案的被执行人,杨武对(2022)粤01民终12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广州万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追加陈思政为(2022)粤0115执22181号案的被执行人,陈思政应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400万元范围内,对(2022)粤01民终12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广州万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追加王丽莎为(2022)粤0115执22181号案的被执行人,王丽莎应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400万元范围内,对(2022)粤01民终12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广州万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陈思政、王丽莎上述第二、三项债务的承责范围总额以400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思政、王丽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9日

主审法官:罗       

人:廖旭静     电话:020-8300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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