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恢553号
广东仟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芬、丁静、黄炳雄:
关于浙江仁泽化工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5执18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本院(2024)粤0115执恢553号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决定将被执行人广东仟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1440101MA5CMN5Q4N)、刘芬(420821198509171022)、丁静(340102198204064042)、黄炳雄(44092319561008401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本院(2024)粤0115执恢553号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决定对被执行人广东仟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1440101MA5CMN5Q4N)、刘芬(420821198509171022)、丁静(340102198204064042)、黄炳雄(44092319561008401X)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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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经办人:吕本超 电话:020-83007180
送达人:吴振鹏 电话:020-83007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