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5603号
叶昌明:
关于陈家文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5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本院(2024)粤0115执5603号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决定将被执行人叶昌明(44018119970609271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本院(2024)粤0115执5603号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决定对被执行人叶昌明(440181199706092717)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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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经办人:吕本超 电话:020-83007180
送达人:吴振鹏 电话:020-83007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