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执21358号
张映林、广州鑫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拍卖成交张映林名下位于南沙区南沙街丰庭花园丰庭南街9栋701房,竞买人罗桂芳以最高价937600元竞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扣划张映林银行存款2152.78元,本案总计执行到位款项为:939752.78元。竞买人罗桂芳在上述房产过户过程中垫付应有张映林承担税费28128元。
本案执行依据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5283号裁决书,张映林需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1326603.14元及利息、罚息(含复利)等;广州鑫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对张映林名下位于南沙区南沙街丰庭花园丰庭南街9栋701房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仲裁受理费21131元,处理费6339元由张映林、广州鑫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关于保留被执行人张映林的房屋租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经查被执行人除本次拍卖房产外无其他住房,考虑到其有两名小孩需要抚养,本院认为应当在房屋拍卖款中扣除相应租金给被执行人,结合被执行人家庭实际状况,以及当地房租水平,对被执行人保留租金以每月2000元计算八年共192000元。
由于本案无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本案申请人为抵押权人,且本案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全部覆盖本案申请人全部债权金额。故本案分配如下:1、支付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费用为9376元;2、支付罗桂芳代为垫付税费28128元;3、保留被执行人张映林的房屋租金192000元;4、剩余款项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700746.78元,执行费9502元依法上缴。
本执行情况告知书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李帅、石豪楠 020-8300712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