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912号之一
杨成威:
本院受理原告简月娟与被告朱志明、第三人杨成威、广东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简月娟补充提交的证据副本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经办人:刘方,联系电话(020)84994318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912号之一
杨成威:
本院受理原告简月娟与被告朱志明、第三人杨成威、广东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简月娟补充提交的证据副本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经办人:刘方,联系电话(020)84994318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