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817号
王忠、周俊、沙治金、刘永芳:
本院受理原告献县锐铸建筑器材经销处诉被告贵州天成易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忠、周俊、沙治金、刘永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23年3月23日签订的《盘扣式脚手架、钢管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23-LP-01);2、五被告向原告返还器材435.18吨(详见明细附表),如不能返还,则应向原告进行赔偿,赔偿总价为2161750元;3、五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租金605641.53元,并应按2339.32元/日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计算后续租金至全部器材还清之日止;4、五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3年11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026.79元,并支付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四倍LPR的标准计算〕;5、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1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审法官:刘慧娟 电话:020-83007088
送 达 人:巫秋玲 电话:020-83007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