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尔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吴爱江: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越文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维尔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吴爱江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合同诚意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审法官:刘慧娟 电话:020-83007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