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3278号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永恒家具厂: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永恒家具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申请延期的《申请书》与原告作出的《有关榄核镇永恒家具厂合同延期申请》的回复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7日9时3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镇南路28号)大岗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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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