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502号之一
黄润波:
本院受理原告林锦辉与被告黄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5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林锦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987元由原告林锦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经办人:刘方 联系电话(020)84994318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