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036号
潘焕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锡华服装加工厂、麦伟波与被告潘焕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锡华服装加工厂、麦伟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社保费41168.7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41168.74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9日为3004.42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预支劳务费用60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6075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9日为443.35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针式打印机一台;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9时15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经办人:刘方,联系电话(020)84994318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