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腾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大元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韶关市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