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105号
黄观:
本院受理原告贺增桥与被告黄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贺增桥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3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9时15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经办人:刘方 ,联系电话(020)8499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