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826号
区浩锋:
本院受理原告孔维有、江建锋与被告刘仕英、区浩锋、第三人李铖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孔维有、江建锋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两原告退回垫支款人民币340000元;2.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178830.7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3年6月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61169.3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3年7月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上逾期违约金暂合计至2023年12月22日为30983.05元〕;3.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8000元;4.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保函费人民币700元;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9时15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经办人:刘方,联系电话:(020)8499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