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500号之一
广州源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韦善仕与被告广州源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广州源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明珠湾灵山岛尖湾晟北一街5号星河发展大厦9F层903号(一址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2192925X,法定代表人:张焕春)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经办人:刘方 联系电话:(020)8499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