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3356号之二
李振钢、李振业:
本院受理原告张占山与被告深圳市振禹劳务有限公司、李振钢、李振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被告深圳市振禹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2023)粤0115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经办人:刘方 联系电话:(020)8499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