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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3356号原告张占山与被告深圳市振禹劳务有限公司、李振钢、李振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8 15:52:08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5民初3356号之二

李振钢、李振业:

本院受理原告张占山与被告深圳市振禹劳务有限公司、李振钢、李振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被告深圳市振禹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2023)粤0115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经办人:刘方       联系电话:(020)8499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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