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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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1 ) 第 号 |
人民法院
对当事人
填写送达
地址确认
书的告知
事 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以下:
一、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 因受送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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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人提供的
自己的送
达地址 |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含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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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人提供被
执行人的
送达地址 |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含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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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
自己送达
地址的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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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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