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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法院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打造自贸区立体化商事调解中心

发布时间:2016-09-01 10:21:33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20154月南沙自贸区挂牌成立至20168月,我院新收民商事案件7789件,审结6617件。其中,新收知识产权案件949件,审结729件;新收涉外案件123件(含涉港澳台案件90件),审结119件(含涉港澳台案件88件),涉港澳台案件占涉外案件总数的73.2%2015年度受理的涉外案件较2014年度同比增长6.8%201618月较去年同期同比增长38.3%。可见,自南沙自贸区成立以来,我院受理区内各类民商事纠纷案呈增长的趋势,呈现出涉港澳案件比重大、增长快,新类型案件多、专业程度高的特点。

为此,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于2015121日成立自贸区专门的审判机构-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近日,经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设立商事调解中心,与立案庭合署办公。我院积极筹建自贸区法院商事调解中心,先后制定《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商事调解中心工作规程(试行)》《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试行)》,制作《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手册》,通过邀请南沙开发区(自贸区)投资贸易促进局等单位以及邀请李连君等各界人士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现自贸区法院商事调解中心有特邀调解组织12个,特邀调解员42名。

一、打造立体化、系统化的多元纠纷化解平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我院积极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规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平台建设,建立商事调解中心。通过打造一个立体化、系统化的多元纠纷化解平台,整合自贸区内的仲裁机构、专业调解组织、多领域的商会组织(如港澳商会)、行业协会、专家团队等优质资源,建立自贸区商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开发可视、移动的互联网远程调解服务终端(APP应用程序),实现诉讼风险的模拟评估、纠纷调解的多元选择、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网上预约、远程网上调解及记录、调解流程的跟踪、网上诉讼立案功能,构建自贸区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体系(ADR),以便利、高效的司法服务将商事纠纷予以化解。

二、打造有自贸区南沙片区特色的商事调解中心模式

上海自贸区在商事调解方面主要有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上海中心)和自贸区法庭的诉讼与非诉讼相链接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机制。上海中心经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社团局批准成立于20111月,上海中心有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办法,其专家服务团队包括有律师、商事领域的专家组成,调解方式是商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有偿调解。上海自贸区法庭的诉讼与非诉讼相链接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机制主要是诉前调解机制(与我省的诉前联调机制相类似)。

而我省从2011年起建立诉前联调机制,已建立了完善的省、市、区及各联调成员单位的组织架构文件和规范,其中总体要求中也提到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组织、协调相关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调解,作为广州市诉前联调示范区(全市共四个),南沙区诉前联调运行机制已较为完备。诉前联调机制主要侧重于事实简单、争议不大的民生类纠纷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但对航运物流、特色金融、国际商贸、高端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涉自贸区商事纠纷的调解需要升级才能适应。所以,自贸区法院商事调解中心的框架为吸收上海中心组建专家团队进行调解的经验,保留原有诉前联调工作机制中已较为完善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重点开拓和发展专业化、专家化方向的商事调解机制,具体着重港澳商会调解、行业协会调解、专家调解,兼容仲裁调解的方式进行多元纠纷化解平台的构建。

三、凸显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特点,强化港澳籍调解员队伍建设

围绕自贸区南沙片区“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的目标定位,我院在前期工作中已在开拓涉港澳案件商会协调机制方面取得成功的经验,通过与香港南沙联谊会、澳门南沙商会签署会商纪要,建立港澳民商事纠纷的定期双向通报制度,并在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立案前、诉讼中、执行过程中,引入港澳商会成员参与协调、主持调解,力促纠纷快速化解。经统计,港澳商会已派员参与调解案件4件,成功调解2件,达成执行和解1件。商事调解中心将进一步加强与南沙区工商业联合会、香港南沙联谊会、澳门南沙商会联络协调机制,通过引入各类港澳商会和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成员、港澳籍律师、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员队伍,通过诉前信息共享制度、诉中联动调解制度和诉后执行协调制度,搭建多元化调解涉港澳民商事纠纷的立体平台。

四、与仲裁机构加强合作,建立仲裁程序分流纠纷机制

仲裁机构在解决纠纷中采取当事人自愿、一裁终局、不受地域和级别管辖限制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相比,在地域和级别管辖方面、实体法适用上自由度更高,与商事纠纷高效、便捷、灵活解决的需求更加契合。据此,商事调解中心将进一步加强与广州仲裁委员会、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的沟通和交流,合作建立仲裁程序分流纠纷机制,将仲裁机构宣传资料、调解程序纳入到互联网远程调解服务终端(APP应用程序)中,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手段,提供预约调解、远程仲裁调解等服务,促进实现民商事纠纷诉前分流。

五、依托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商事调解中建立专家调解机制

根据自贸区发展区域布局,南沙新区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特色金融、国际商贸、高端制造等产业,在强化国际贸易功能集成的过程中,汽车平行进口、融资租赁、期货保修交割、仓单质押融资以及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将日益增加。如数据显示,南沙自贸区目前已有190家跨境电商进驻。跨境电商纠纷将也面临传统法律无法囊括新类型纠纷、多国或多地法律适用衔接、国内企业或自然人维权难和政府监管难等共性问题。由此,商事调解中心将依托我院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商事调解中建立专家调解机制。在涉自贸区金融、投资、贸易、知识产权等技术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商事疑难纠纷中,邀请高校教授、职能机构专业人员等作为专家调解员参与调解。提升调解工作的信服力,提高化解纠纷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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