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6日在广州市南沙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院长 吴翔
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我代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推进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委员和列席代表提出意见。
一、我院推进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院于2009年6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第二批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并正式开展试点工作。我院精心组织,积极探索,设计《量刑评价表》,采用“一案一表”工作方式,在2010年4月全省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阶段性总结会议上,得到省法院的充分肯定。2010年10月,量刑规范化工作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我院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的各项工作。2009年以来,我院按照量刑规范化审结15类试点罪名刑事案件634宗,占审结案件总数的72.29%。在此基础上,拓展适用案件类型,将15种试点罪名以外的全部刑事案件纳入适用量刑规范化程序的范围,共审结刑事案件877宗,量刑规范化审理程序适用率达100%。
二、我院推进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成效
(一)量刑程序更加公开透明。量刑规范化将量刑标准公布于众,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各诉讼参与人就量刑问题充分阐述意见和理由并就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做到了量刑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轻重辩论在法庭,裁判释疑说理在法庭,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有效预防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提高了刑事裁判的公信力。
(二)量刑方法更加科学规范。量刑规范化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进行量刑。在实体方面,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在程序方面,改变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为一体的做法,将量刑纳入法院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实现案情相同或相近的案件量刑基本平衡的同时兼顾了刑罚的个别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问题。
(三)案件质效明显提高。量刑规范化的庭审、量刑过程和判后释法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我院开展该项工作以来,刑事审判效率没有受到影响,甚至还有明显提高。试点、试行工作期间,共审结刑事案件 877宗,同比增长了46.4%。在2012年9月21日至10月24日“三打”攻坚阶段,审结刑事案件62宗,创建院以来刑事案件单月结案数最多的纪录。审结的15类试点案件634宗,服判息诉率达92.3%,没有因量刑问题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全部刑事案件发改率为6%,同比下降9.5%。
(四)社会矛盾有效化解。《量刑指导意见》明确当庭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从轻幅度,使法官可以通过赔偿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积极引导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促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撤率明显上升。试点、试行工作期间,共审结35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或和解撤诉结案达25.7%,同比提高10.3%。
(五)接受监督力度加强。法官在统一的量刑规范及程序规范的指导下,依照量刑标准方法和量刑步骤,准确把握量刑起点幅度以及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并对每件案件填写量刑评析表,极大方便了不同监督主体对量刑过程的监督。在试点、试行案件中,检察机关在785宗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其中753宗案件的量刑建议得到我院采纳,采纳率为96%。
三、我院推进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工作的主要经验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成立量刑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量刑规范化试点、试行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坚强保障。院党组多次召开专项动员大会、阶段性工作会议,着力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和要求上来,把具体行动落实到推进量刑规范化具体工作上来,把量刑规范化作一项长期工作任务,认真结合法院科学发展的实际情况,扎实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积极探索健全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长效机制。精心组织,强化学习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内容。
(二)坚持党委领导,加强协调沟通。充分依靠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主动地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工作,争取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其支持和配合,着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顺利推进。
(三)科学分类指引,规范审理程序。制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庭审程序》,将量刑审理程序分为简易程序、普通审理程序两种类型,并制作了相应的庭审指 引,规范不同类型案件的量刑审理程序。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先由审判员在量刑辩论中宣读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书以及被害人关于刑罚问题的书面意见,再听取被告 人发表的量刑意见。对于适用普通审理程序的案件,在量刑辩论阶段,法官须告知被告人有权就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提出意见和理由。被告人参与量刑辩论与否,不影响法庭对公诉方提出量刑建议的审理。
四、推进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工作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
(一) 正确认识和把握量刑规范化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大创新性举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明确化、 规范化。量刑规范化的目的是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量刑规范化,既要依法把握好从严的一面,也要 依法把握好从宽的一面,切实做到宽严得当,宽严有度。要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到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以及依法确定宣告刑 的全过程,确保量刑结果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确保量刑不出现大起大落。
(二) 正确认识和把握量刑规范化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量刑规范化与刑罚个别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量刑规范化是一般意义上的规范,而不是绝对的一致,其并不排斥刑 罚个别化。刑罚个别化一般也只能在规范范畴内实行个别化,而非不受制约的个别化。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规定了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幅度以及量刑情 节的调节幅度,这既是一般意义上的规范,也为刑罚个别化留出了空间,有效实现量刑规范化和刑罚个别化的有机统一。个案的基本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具体情况 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都不相同,所确定的调节比例也不相同,判决结果也不可能千篇一律。因此,量刑既要防止机械地套用规范化而忽视个别 化,也要防止片面追求个别化而否定规范化。
(三) 强化培训,提升能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推进,必然促使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和量刑标准进一步细化,这需要法官不断充实业务知识、了解前沿审理动态。建议上级 法院组织刑事法官前往全国先进法院学习、交流经验、参加业务培训。一方面,学习其他法院的先进经验,深入分析自身存在问题的原因,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另一 方面,全面掌握改革工作动态,及时总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量刑能力。法官是量刑活动的主体,只有坚持不懈地提高法官的 综合素质和量刑能力,才能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走向成功。
(四) 加强组织协调,继续强化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合力。诉讼以证明为中心,裁判以证据为根据。取得充足的量刑证据是量刑的前提。量刑证据是否充分关系到量刑裁判 以及量刑建议的提出。《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要求,控方应当全面搜集定罪和量刑的证据,全面搜集法定与酌定的量刑证据。然而,实践中 量刑证据的全面性却难以得到保障。对于公安机关而言,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查清犯罪事实,搜集定罪证据是首当其冲的大事。但是,量刑需要大量非定罪证据, 如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被害人的谅解程度等等。除了自首、未成年等法定量刑情节以外,侦查人员一般不会主动搜集,主观意识相对薄弱,导致部分案件量刑证据不 充分,部分量刑情节无法认定。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最终定罪、罪名是否与起诉一致是考核的重要内容。审查起诉中,检察官的注意力集中于有罪 与否、构成何罪的问题上,尚有部分移送案件未随卷移送书面量刑建议,且在庭审上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量刑辩论。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 单靠法院一己之力是无法顺利推进的,必须不断加强法院、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形成稳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合力和氛围。
(五)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仍处于试行阶段,需要不断总结完善。要及时总结试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认真研究解决 办法。注重找出和归纳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通过审判实践来检验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罪名量刑起点的准确性以及各种常见量刑情节调节幅度的 合理性。对没有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根据司法实践确定相应调节比例,积累经验,为修改完善量刑规范化文本提供参考。在不断总结完善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量刑 规范化的适用罪名,提升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社会效果。量刑规范化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全国试行也不足两年,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才能使这一司法改革的 巨大成果逐步显现出来,才能在人民法院工作中谱写亮丽的一页。
附:量刑规范化十五种罪名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量刑规范化十五种罪名
(一)交通肇事罪 (二)故意伤害罪 (三)强奸罪 (四)非法拘禁罪 (五)抢劫罪 (六)盗窃罪 (七)诈骗罪 (八)抢夺罪(九)职务侵占罪 (十)敲诈勒索罪 (十一)妨害公务罪 (十二)聚众斗殴罪 (十三)寻衅滋事罪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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