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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指引(一)

发布时间:2016-08-26 08:52:28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问:生效判决未明确执行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可否在执行程序中增列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被执行人?

答:对于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判决未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在执行程序中不予追加另一方为当事人。如需增列另一方为执行案件的当事人,需要通过另案诉讼解决。

 

问:如何提起另案诉讼?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的规定,以申请执行人为原告,以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告,以执行债务为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执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起诉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答:需要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本人身份证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被执行人与另一方的夫妻关系证明,另一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问:起诉材料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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