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执13120号
关于黎铭乐与程妹、黎子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黎铭乐以程妹、黎子晴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妹应将被继承人黎炳权名下的抚恤金余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股权分红余额中应由黎铭乐继承的三分之一份额共计15994元返还给黎铭乐,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核,在申请执行人黎铭乐未成年前,其法定代理人已曾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事项,程妹已按判决内容履行支付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因此,现将本案当中的款项16659元回退给程妹。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它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主张其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李法官;电话:020-8300715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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