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建平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5刑初66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生效判决,应追缴陈建平违法所得(以判决查明的事实为限),发还各被害人(追缴数额以各被害人损失和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为准);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陈建平予以退赔。因陈建平未履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到款项3919.73元。本院根据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被害人,现将执行到位款项发放给各被害人(杜凌锋退赔2375.3元、黄淑玉退赔91.4元、吴守金退赔228.4元、吴宣明退赔131.2元、尹明退赔303.23元、谭淑玲退赔653.2元、刘小华退赔137元)。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主张其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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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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